“人间真实”才是《打开生活的正确方式》******
正在播出的剧集《打开生活的正确方式》热度值稳定,位列优酷平台在播剧的第二名。偏向合家欢的剧情和主打中年人生活图鉴的定位,集纳黄渤、梅婷、朱珠、田雨、王志飞、韩童生等一众实力派高口碑演员,不仅开播后未见大热,新近豆瓣评分更低至4.6分,有些令人难以置信。
业内人士认为,轻喜剧路线和“合家欢”电视剧的属性本具有最广泛的收视人群基础,然而也正因如此,人物设定不合理、故事展开和情节推进缺少“抓地感”,无法激发共鸣的时候,来自观众的低分与吐槽也会“火力”集中。这提醒着创作者们,现实题材创作需认真回归生活本地、紧扣时代节拍,才能与当代观众形成同频共振。
在酸甜苦辣中品味人生百态
虽说人间烟火气可以抚慰人心,但身处其中却也不得不品尝各种酸甜苦辣。《打开生活的正确方式》涉及了当代中年人面对的职场关系、情感纠葛、子女教育、父母代际观念冲突等多元的现实话题。主创选择用轻喜剧的形式应对“困顿中年”的沉重性,在拆解种种生活烦恼的同时,找寻“笑着前行”的慰藉与力量。
当初恋女友和现任妻子坐在一辆车中,对中年男人来说是一个什么样的修罗场?由黄渤饰演的汽车销售公司经理边亮,一边开着车一边小心翼翼地引导话题走向,生怕妻子产生什么误会。俗话说“人到中年万事忧”,刚刚置换了一套大房子、并且即将升任公司副总的边亮春风得意之际却突逢“惊喜”,从总公司空降来考察人事的领导,竟然是自己的初恋女友冬晓。二十年前两个人的分手并不愉快,如今的冬晓也没打算公私分明,不仅明示自己要介入边亮的婚姻感情生活,还在工作中处处针对。等焦头烂额的边亮好不容易化解了与初恋女友之间的尴尬关系,几乎板上钉钉的晋升副总的机会又被空降来的董事长亲戚抢走。努力工作多年却不敌竞争对手的血缘关系,边亮在找朋友发泄完满腹牢骚后回归了平常心,显示出当代中年人特有的应对外界纷扰的“钝感力”。
公司里不顺心,回到家里又要面对不同代际关系的烦心事。儿子学习成绩不好,夫妻两个想着把儿子送出国留学,却被中介骗走一百万,而儿子对出国留学又非常抵触。小的不听话,老的也不省心。边亮的“老顽童”父亲,就喜欢和孙子一起打网游……《打开生活的正确方式》就是用这样细碎却娓娓道来的方式,勾勒着中年生活的种种尴尬与烦恼。
出色演技撑不起套路化情节和不合理人设
在《打开生活的正确方式》里,黄渤、梅婷、朱珠、田雨、王志飞、韩童生等“中戏骨”、“老戏骨”贡献了出色的演技,他们的表演松弛自然、贴近生活,符合各自的年龄和身份特征。例如黄渤在表现成熟与洒脱的同时,也演出了中年人满满的疲惫感。
不过,让观众信服的人物设定,不能仅靠演员的演技支撑。例如由朱珠饰演的冬晓不仅事业有成,而且明艳动人、美丽大方。而面对这样一个优秀前女友的“咄咄逼人”,虽然边亮对婚姻和妻子的态度始终“坚定不移”,但情节展开中又出现了许多“迷惑行为”。在初恋女友冬晓提出一起去试婚纱的要求后,边亮不仅答应还很快乐地拍了四套婚纱照;日常工作中两人的身体接触也缺少应有的“边界感”,这就与男主思虑成熟、做事稳重的人设有些自相矛盾。此外,剧中围绕着边亮和前女友之间的戏剧性“名场面”也过于频繁与刻意,也难怪不少网友们对此类情节心生反感——无论中年生活是一地鸡毛的热闹嘈杂,或静水微澜的岁月画卷,众多实力派演员都值得更真挚鲜活的故事,或者更有讨论价值的话题深度,而不应让观众打出“太俗套”的低分。(本报记者 卫中)
(来源:文汇报 2023年2月3日 第6版)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